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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非法傳播手機木馬病毒案件

2021-08-21
來源: 中國信息安全
關鍵詞: 木馬病毒

  關鍵詞 手機鎖屏病毒

  2016年4月,李乾通過騰訊QQ向“小魚”(另案處理)學會利用手機木馬鎖他人手機屏幕的技術,利用AIDE開發(fā)軟件植入源代碼運行生成鎖機木馬病毒安裝包,并在“葫蘆俠”論壇發(fā)布,被害人下載安裝后手機會被鎖屏,無法正常使用,必須輸入解鎖密碼才能解鎖。隨后李乾再向被害人索要10元至20元的手機解鎖費。此外,被告人李乾向焦某、李某等約200人傳授木馬鎖機技術,獲利約7000元。經惠陽公安分局網安大隊鑒定李乾制作傳播的手機鎖屏程序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其中“表白鎖機源碼201××××1179.zip”被下載1068次;“乾少動態(tài)背景鎖機”被上傳至兩個QQ群分別被下載1900次和722次;“懸浮鎖——乾少升級”被上傳至兩個QQ群分別被下載3377次和1058次;AIDE鎖機全教程。apk被上傳至三個QQ分別被下載2317次、674次和645次;“乾少、視屏特效遠控鎖機”被上傳至兩個QQ群,分別被下載1088次和722次。

  案情回顧

  李乾供述:2016年4月份,我在葫蘆俠論壇發(fā)現(xiàn)鎖屏木馬帖子,我想起我2015年購買的小米手機被人鎖屏的情況,于是我很感興趣,就加了帖子上對方留的QQ群,后來添加了該群的群主“小魚”(網名“小魚”,QQ號碼是15×××85),發(fā)現(xiàn)該群傳播木馬鎖屏手機并敲詐錢財,我通過該群看了鎖屏的技術視頻,感覺很簡單,我就在網上搜索類似的帖子,后學會了木馬鎖屏技術。中了木馬的手機會被鎖住手機屏幕,手機無法正常使用,關機重啟也無法解鎖,必須輸入解鎖密碼才能解鎖。我用的QQ號碼75×××99先后建了4個關于手機鎖屏的QQ群,QQ群號碼428××××6080,群昵稱“AIDE鎖機群——゜乾少い”,群成員667多人;QQ群號碼181××××7474,群昵稱“AIDE教程源碼”,群成員1995人,QQ群號碼255××××1765,群昵稱“AIDE教程2群”,群成員971人;QQ群號碼201××××1179,群昵稱“源碼合資地”,這個群入群需要付費2元,群成員573人。這些群經常用有人進出,所以群成員沒固定。我將鎖機木馬的使用方法、制作方法制成了視頻,上傳到QQ群的群文件上,供群成員觀看和下載。我還把鎖機木馬源碼上傳到了群文件,群成員可以下載這些源碼,并進行修改,變成他們自己的鎖機木馬,從而可以對他人進行敲詐。我在“葫蘆俠”論壇上發(fā)布了鎖機木馬,并將其偽裝成各種植福利軟件、游戲輔助軟件,受害人點擊并安裝了我的鎖機木馬后就會被鎖屏和聯(lián)系我解鎖(因為被鎖屏后在屏幕會出現(xiàn)我所留的QQ號碼),對方添加我的QQ后,我要求被我鎖機的人給我發(fā)10元或20元的微信紅包,有時也免費幫人解鎖,被我鎖機并找我解鎖的人約有100人,我收入大約1000元。另外,我有收徒弟,每個徒弟一次性收取30元左右,共收了340多個徒弟,其中有200多個是鎖機木馬的徒弟,他們給我轉錢,他們在學習木馬鎖機時請教我,我就會給他們解答問題,讓他們順利學會木馬鎖機技術,其他的是學習手機編程的徒弟,我從收取鎖機木馬徒弟費用中獲利7000元左右。2016年11月,QQ號碼21×××80(昵稱“惜晴網賺技術”)加我好友說要學習鎖機木馬,并拜我為師,我收取她40元費用,收她為徒弟,她看了我在群里上傳的鎖機木馬教程視頻,并問了關于木馬制作的問題,我也做出了回答,后來她找了“小魚”(QQ號碼15×××85)拜師。

  李乾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鎖機木馬病毒程序能造成他人手機屏幕被鎖、致使他人手機無法正常操作的情況下,利用AIDE開發(fā)軟件植入源代碼運行生成針對安卓系統(tǒng)鎖機木馬病毒安裝包,并在“葫蘆俠”論壇發(fā)布,被害人下載安裝后手機被鎖屏無法正常使用,原審被告人李乾再向被害人索要10元至20元的手機解鎖費,從中牟利,李乾的行為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行為。但其行為未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后果嚴重”的情形,故原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不當,應予以糾正。

  關于李乾的行為是否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經查,李乾為謀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學會利用手機木馬鎖他人手機屏幕的技術后,利用AIDE開發(fā)軟件植入源代碼運行生成針對安卓系統(tǒng)鎖機木馬病毒安裝包,主要通過在網絡QQ群上傳病毒安裝包供他人下載學習、制作傳播該計算機病毒程序并收取“學費”,從中牟利達70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且在相關部門作出的檢驗中,原審被告人李乾制作、傳播的手機鎖屏程序至少被下載了645次,綜合本案的證據,可以認定原審被告人李乾提供專門用于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50人次以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其行為構成了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程序、工具罪。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李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且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依法應予以數(shù)罪并罰。原審被告人李乾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1303刑初50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關于原審被告人李乾犯詐騙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第二項。

  二、撤銷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1303刑初50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關于原審被告人李乾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李乾犯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與第一項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四年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刑期執(zhí)行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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