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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美光法律大戰(zhàn),看3 個重點

2018-08-20
關鍵詞: 美光 聯電 半導體

今年6 月,美光聯電的法律糾紛登上《紐約時報》。目前,美光在臺灣指控聯電3 名員工和聯電竊取美光的營業(yè)秘密,在美國則同時控告聯電和晉華。聯電則拿出2 項半導體專利,在福州反告美光侵害聯電的專利權,福州法院也以近似臺灣假處分的「訴中禁令」,禁止美光在中國銷售部分產品。


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美光科技在訴訟中表示,聯電和晉華沒有開啟設計晶片所需的漫長旅程,而是決定采取盜竊的方式。」


聯電官方發(fā)言管道則表示,聯電有自主研發(fā)能力,嚴肅否認美光指控對這場官司,聯電很有信心。


《財訊》取得美國和臺灣案件的起訴書,采訪寰瀛法律事務所執(zhí)行長李立普律師,他在涉外訴訟有多年經驗。


李立普說目前2 家公司在法律戰(zhàn)上是各擅勝場。「站在美光的立場,如果發(fā)現公司的營業(yè)秘密受損,他一定要告,否則就是沒盡到保護營業(yè)秘密的責任?!惯@場法律大戰(zhàn)的第一個重點,是聯電是否有授意員工偷美光的營業(yè)秘密,「聯電既然也對這名員工提告,應該是表達聯電并沒有授意員工這么做,因此采取這個策略。」


「就像我聘一個人替我煮牛肉湯,他的原東家說他偷了食譜,在我這里發(fā)現了食譜,也發(fā)現了牛肉湯,但這碗牛肉湯是不是就是根據食譜煮出來的?不一定。」他認為,第二個重點是,是否有直接證據證明聯電用了美光的技術。


在美國訴訟部分,李立普分析,美光是用違反營業(yè)秘密和加州民事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Civil RICO)等依據,控告晉華和聯電,關鍵仍在于是否侵犯營業(yè)秘密。


「在美國,約90% 的訴訟最后都和解」他分析,第三個重點,是雙方談判的狀況,因為,美光在美對聯電提出訴訟,如達成和解,是可撤回的,臺灣的訴訟也可能因此從輕發(fā)落。相對的,聯電在中國對美光提出侵害專利權的訴訟,讓美光部分產品在中國禁售,如果必要,聯電還能再拿手上的專利在中國控告美光的其他產品或相關客戶,擴大禁售范圍。美光要告聯電,就得把中國市場的損失也考慮進去,聯電如果把經營晶圓代工累積的專利都用上,美光也必須考慮可能的代價。


「這個訴訟就是兩個公司對營業(yè)秘密及商業(yè)策略的爭執(zhí)與交鋒,本質跟中美貿易沒有直接的關系。」李立普說,最終可能還是要靠兩家公司坐下來攤牌談條件,才會盡速落幕。


去年起,全球記憶體產業(yè)出現供需失衡及售價上漲,由于大陸是記憶體消費大國,就曾多次對三星、海力士及美光進行反壟斷調查。加上美國總統(tǒng)川普又展開激烈的美中貿易戰(zhàn),多次否決大陸收購美國半導體企業(yè),更發(fā)動禁止敏感科技銷售給中興通訊,也讓美中關系日益緊張。聯電與美光訴訟贏得第一回合,正是這種復雜背景下的產物。 


不過,聯電過去也并非沒有發(fā)展記憶體的經驗。十六年前,聯電內部就曾開發(fā)過DRAM技術,當時聯電本業(yè)是晶圓代工,因此選擇與DRAM設計公司合作,并且協(xié)助客戶代工生產DRAM,當時就累積申請了DRAM專利。在金融海嘯后,聯電前董事長宣明智還曾受經濟部委托擔任國內DRAM產業(yè)的整并召集人,此外,福建晉華創(chuàng)立初期,聯電也挖角臺灣DRAM老將陳正坤擔任總經理,陳正坤加入聯電前,曾任力晶資深副總經理暨記憶體產品事業(yè)群總經理,及力晶與日商爾必達合資子公司瑞晶總經理。


聯電與美光的法律攻防戰(zhàn)


美光在2017年9月臺中地檢署依妨害《營業(yè)秘密法》為由,將涉嫌的2名離職員工及指使的聯電主管,以及聯電公司一并起訴。這是自2月美光開始采取法律行動,透過搜索、約談等準備程序后,由檢方正式啟動的司法程序。


今年1月聯電展開反擊,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狀,對美光半導體(西安)有限責任公司、美光半導體銷售(上海)有限公司、廈門市思明區(qū)信通源電腦經營部、廈門安泰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等被告停止制造、加工、進口、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銷毀全部庫存及相關模具及工具,并且求償2.7億人民幣。


法律的攻防原是公司經營策略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但具體作為會依國家、市場、經營狀況等而有所不同。以前的大致狀況是歐美國家比較會采取主動作為,戰(zhàn)場會選在他們的主場,因為法律、政策有主場優(yōu)勢,而裁決結果影響市場巨大;相對的臺、日、韓較少采取主動作為,大抵以防御、反制為主。


歐美公司主要手段為反壟斷、反傾銷與反補貼(counter-veiling)和專利侵權,這三者因為有公權力機關的介入調查與執(zhí)行[注],因而主動方占盡主場優(yōu)勢(專利侵權也可向國際貿易委員會訴愿)。這些手段的發(fā)動大多在市場不景氣期,給競爭對手進一步的經營壓力。


這1、2年記憶體景氣大好,為什么美光要分心提告?自然是為更長遠的市場競爭利益。聯電與福建晉華技術合作,而晉華是未來DRAM市場的競爭者。有趣的是美光提告的方法。上述歐美公司常用手法在此案不管用,而且搜索需要當地管轄權,所以沒選擇在主場。


在臺灣用《營業(yè)秘密法》比用《專利法》更有力量,專利侵權之訴純粹只是民事官司,侵權損害賠償對大公司比較可以承擔。觸犯《營業(yè)秘密法》有刑責,13-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yè)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且還有類似美國法律中明知故犯(willful act)的3倍利益所得罰金(treble damages)。


13-2條: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qū)、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在大陸地區(qū)使用,刑期加重,罰金也加重。


最重要的是13-4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yè)人員,因執(zhí)行業(yè)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guī)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所以美光要告聯電公司,這對公司代表人有刑責的威脅。


聯電的反制措施也很有創(chuàng)意,亮點是在大陸提告。大陸已經是全世界半導體最大的市場,在大陸提告能造成美光最大的商業(yè)傷害,侵權損害賠償金也可以請求多一點。另外,請求法院判令該等被告停止制造、加工、進口、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這一點比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嚴重多了,基本上是結束所有營業(yè)行為。


這兩個互訴的案件才剛開始,雙方的是非曲直與攻防策略還有待觀察。但是從訴訟的起手式也可以看到世界局勢的顯著變化,美國已不是以前那個世界科技公司的訴訟和專利中心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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