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朔州平魯區(qū)華美奧崇升煤業(y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823號
合議庭成員:李相波、寧晟、關曉海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5期(總第283期)
基本案情:
本案為借款合同糾紛,擔保人是最高額擔保。債權人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6條規(guī)定,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擔保范圍的認定,或者說是本金最高限額和債權總額最高限額的區(qū)分。當事人之間觀點的差異在于:債權人認為擔保人應該對5億元本金及其利息承擔擔保責任,此種情況下?lián)H顺袚膿X熑慰赡艹^5億元,因為擔保范圍=5億本金+相應利息;擔保人則認為,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最多為5億,5億為最高限額,因為擔保范圍=(本金+相應利息)≤5億。
經審理查明,案涉《最高額保證合同》載明:各擔保人擔保的債權最高額限度為:“債權本金人民幣5億元整”和相應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為實現(xiàn)債權、擔保權利等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之和,即各保證人所擔保債權最高額限度為本金5億元和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律師費、保全費實現(xiàn)債權費用等均屬于被擔保債權范圍。故,本案最高額擔保的對象是:“債權本金人民幣5億元和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保全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經審理查明,案涉未償還借款本金為492443528.38元,未超過5億元。
一審法院判決:第一項(本金及利息):債務人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492443528.38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5月30日)為13068468.45元,2016年5月30日之后按照xxx標準計算。第二項:各擔保人在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中,各自在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5億元最高債權額限度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492443528.38元本金未并未超出《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本金5億元,故各保證人應以合同約定對涉案債務本金人民幣5億元和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保全費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判決各保證人僅在5億元最高債權額限度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屬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遂:修改了判決第二項為:各最高額擔保人在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要旨:
與普通擔保不同,最高額擔保中允許對將要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同時為了避免過度擔保,又設計了一定的規(guī)則對這種不確定債權進行限制,其中最為核心的就在于最高債權額的確定。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15條就是關于最高債權額確定的規(guī)則。仔細分析,此條規(guī)定實際上在普通擔保中屬于擔保范圍的內容。
在普通擔保中,擔保范圍是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都應當合法有效。因此,其約定可以大于法定擔保范圍,也可以小于法定擔保范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擔保范圍,在最高額擔保中也就是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15條中也是認可的。
在最高額擔保中,關于擔保范圍的認定,又被概括為本金最高限額和債權總額最高限額的區(qū)分問題。實際上,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應當按照債權總額最高限額的標準認定最高額擔保中的最高債權額。此公報案例中,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是本金最高限額,此約定具有法定效力,應予支持。
延伸思考:
本金最高限額與債權總額最高限額區(qū)分的意義:
當最高債權額大于全部債權余額時,區(qū)分本金最高限額和債權總額最高限額并無意義,因為擔保人的擔保最高債權額,可以償還全部的債權債務關系。
只有當最高債權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才會對擔保人產生實際影響。依照債權總額最高限額標準,超出限額的債權不屬于擔保責任的范圍,為此擔保人實際承擔的數(shù)額,就是最高限額;依照本金最高限額的標準,債權本金余額小于最高限額,都屬于擔保范圍。如果像本案一樣擔保范圍即約定了最高限額的本金,又約定了相應的從債權,為此擔保人實際承擔的數(shù)額,應該是最高限額本金+相應的從債。
從技術角度來看,本金最高限額說更加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債權總額最高限額說則更加有利于擔保人利益的保護。
深度思考:
本公報案例中,最高額擔保合同最有利于債權人,因為其最高額限制僅是限制的本金,與此本金相對應的利息仍然約定屬于擔保范圍,因此擔保人實際承擔的擔保責任是5億元+5億元的利息。
如果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擔保范圍為本金5億元”,卻遺漏了將其他從債權作為擔保范圍,對債權人而言,則可能產生和債權總額最高限額5億元同樣的保護效果:甚至在實際發(fā)生債權額減少的情況下,對債權人的保護更弱。